教育部:2017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職業教育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6年9月1日 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聯合考試在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進行,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聯合或統一命題。 單獨考試由具有單獨考試資格的招生單位進行,考生須符合特定報名條件,所有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單獨命題。 推薦免試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對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的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考生,經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直接進行復試考核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后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忌鹁(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兩種。 碩士研究生按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按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考試公告,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并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并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并對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相關招生考試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制定發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并做好試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安全突發事件。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八)按有關規定開展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并對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協調并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二)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由校領導牽頭、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制定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定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新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